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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期消防监控简报

20241月份消防远程监控工作

● 报警情况统计

20241月份,中心共接收到火警信息21572条,平均日接警量696条。核实并上传火警信息共计1871条,其中报警未处理1087次,报警处理超时726次,误操作56次,火灾2起。较去年同期相比,核实并上传火警数减少6.78%,报警未处理数减少21.23%,报警处理超时数增加34.69%,误操作数减少33.33%20241月份报警信息中,“报警未处理”数量占核实并上传火警数的58.10%

在上述数据中,“报警未处理”占比数较去年同期下降近10%,一方面得益于联网单位对远程监控工作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在中心持续投入大量人力对部分联网单位进行一对一的操作培训后,改进效果初步显现。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流动频繁,业务技能不稳定,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方法和流程不能够熟练掌握,中心对联网单位提供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操作培训仍然面临一定挑战。

望各联网单位一如既往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技能培训,一旦消防控制室人员变更,需要对值班人员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操作培训时,请及时与中心联系,中心将秉承“客户至上、质量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持续做好单位的技术支持,与单位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火灾监控情况

20241月份共监控到联网单位火灾2起,具体情况如下:

276#联网单位火灾   202414124935秒,中心收到276#联网单位上传单条“自动火警无人”报警信息,125154秒,中心联系单位消防控制室,对方电话提示正在通话中,随后,中心先后联系两位单位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 125352秒,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回电中心,中心立即向单位通报接警情况,单位值班人员回复:62#电梯机房电线起火,目前明火已扑灭,现场已处置完毕。

1331分,中心服务人员反馈:经与单位主任电话联系,主任表示:起火位置系货梯电机房内电线起火,物业人员已第一时间将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中心124935秒收到单位上传警情位置编码为“部位号:60619200”,报警位置为“62#楼梯间”的“自动火警无人”报警信息即本次火灾报警信息。

1451#联网单位火灾   20241594336秒,中心收到1451#联网单位上传相同点位“自动火警有人”及“解除报警”信息,10913秒,单位上传连续点位 “自动火警有人”及“解除报警”信息,中心人员敏锐判断疑似发生火灾,于101039秒联系单位人员要求尽快前往现场核实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中心。

随后,单位陆续上传多个点位报警信息,在未收到单位反馈的情况下,1028分,中心再次联系单位人员通报中心接警情况,要求加快核查进度。单位人员随即回复:一业主家中的煮饭锅起火,目前明火已扑灭,还有较浓烟雾未散尽,起火原因不详。

103717秒,单位人员再次致电中心反馈:初步核查为16-1703室业主家中灶台下方橱柜起火,发生火灾期间业主外出,起火原因不明。

114530秒,中心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察后反馈:单位火灾报警控制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以及现场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报警传输均正常,单位人员表示火灾首警时间为954分,即中心95457秒收到警情位置编码为“部位号-11607055”,报警位置为“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的“自动火警有人”报警信息。

以上火灾因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提前预警、智能判断的辅助下,得以将火情及时发现并在单位人员的配合下扑灭在初起阶段。

当前形势下,电器火灾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依然处于高发、频发态势,加之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随意用火、用电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也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望各联网单位重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宣传,强化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中心也将一如既往从用户角度出发,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继续强化中心24小时值班接警制度,提高值班接警人员工作水平,加强核查力度,倾力做好联网单位的“第二道防线”,为联网用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消防安全服务,全力协助联网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消防信息动态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动公共消防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行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制定的依据

《标准》依据《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作为界定重点单位的基本标准,列出了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等1128个领域的单位、场所。重点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行业部门规范而制定,在场所消防技术要求、规模等方面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的基本内容

《标准》根据单位火灾风险,重点从建筑面积、使用人数、财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基本内容为:

(一)单位类别:商场、商店、市场。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位于地下、半地下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

(二)单位类别: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单位类别:体育场()、会堂。

界定标准:2000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5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单位类别: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界定标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五)单位类别: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界定标准:住院床位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中型和大型幼儿园;托位数在75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六)单位类别:国家机关。

界定标准: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七)单位类别: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界定标准:州()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州()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八)单位类别: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民用机场。

界定标准: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民用机场。

(九)单位类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界定标准: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十)单位类别: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

界定标准: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5KW以上的发电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十一)单位类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二级以上的石油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十二)单位类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界定标准:生产车间员工在1000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三)单位类别: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四)单位类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设有总储存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的企业。

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是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是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是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是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是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发布时间: 2024/2/7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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