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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期消防监控简报

 20232月份消防远程监控工作

● 报警情况统计

20232月份,中心共接收到火警信息65525条,平均日接警量2340条。核实并上传火警信息共计1725条,其中报警未处理1066次,报警处理超时595次,误操作64次,火灾0起。与上月相比,核实并上传火警数减少14.05%,报警未处理数减少22.75%,报警处理超时数增加10.39%,误操作数减少23.81%20232月份报警信息中,“报警未处理”数量占核实并上传火警数的61.80%

从上述数据来看,中心接收报警总数较上月增加,联网单位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误操作数呈下降趋势,一方面,通过中心不断投入大量人力对部分联网单位进行一对一的操作培训后,效果初步显现;另一方面,由于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流动频繁,业务技能不稳定,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方法和流程不能够熟练掌握,中心对联网单位提供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操作培训依然任重道远。望各联网单位一如既往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技能培训,一旦消防控制室人员变更,需要对值班人员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操作培训时,请及时与中心联系,中心将秉承“服务至上”的理念,持续做好单位的后盾支撑,与单位通力合作,协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火灾监控情况

20232月份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中心消防远程监控工作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积极作用日渐突显。联网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排除火灾隐患和宣传培训教育,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如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请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修复,并在修复期间加强值班巡查管理,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向消防职能部门及我中心反馈,第一时间发现和扑灭火灾,最大程度地降低人财物损失。

● 消防信息动态

《昆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36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昆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3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制定紧密结合昆明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包括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有关组织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等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措施,及现阶段消防安全空白和交叉领域的责任条款,共727条,具有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延伸性更好三个方面的特点。

针对实际工作中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不懂、不会、抓不好”的问题,《实施细则》从工作职责上进行专门细化和明确,将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类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首先是对一般单位,作出了基础性要求,规定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10项工作职责。其次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达到一般单位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火灾危险性和工作实际,又多规定了8项职责,突出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等内容。第三是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规定得就更加严格了,在达到重点单位要求的基础上,又多了4项职责,增加了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等内容。

现将《实施细则》中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必需的资金。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上岗。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鼓励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化管理。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并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演练,并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存档备查。

(发布时间: 2023/3/7 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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