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与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对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事项。据此,当发生火灾时,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并因此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物业公司应对火灾蔓延扩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业主因自己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星飞诉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2121号判决书,载《北大法宝》)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早晨5点左右,南京市丰富路18号朗诗熙园7幢1702室房产(下称朗诗熙园房产)主卧室内起火,居住人陈世泽、刘雅婷(系原告的儿子与儿媳)发现火情后,先用家中水救火,因火势无法控制使用楼道内消火栓时,发现消火栓内无水。陈世泽后拨打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电话,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被告四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因火势太大未能进入室内采取灭火措施。后经消防部门扑灭,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成因是:(1)南京市白下区丰富路18号朗诗熙园7栋1702室居住人员有吸烟的习惯;(2)电器设备长期连接电源,处于带电状态;(3)发生火灾时,未采用有效措施,导致火灾扩大蔓延;(4)朗诗熙园房产7栋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内无水。火灾造成朗诗熙园房产内部分家具、电器及装修物品毁损,经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火灾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72元。 另查明,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是朗诗熙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朗诗熙园小区业主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1.8元,协议第三条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中的第八条明确约定: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达100%,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98%以上;2.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 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赔偿财产损失。火灾造成原告房产内的财物损失,经评估,各项财物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72元。火灾发生后,朗诗熙园房产暂时无法使用,原告租赁其他房产产生租金损失,考虑到诉讼与重新装修的合理时间,法庭支持原告6个月的租金损失,按每月35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为21000元,故原告火灾损失合计259372元。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材料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朗诗熙园房产的起火点位于主卧室床铺左侧床头柜与床交汇处,起火原因是房屋居住人吸烟或电器长期通电所致。房屋居住人在室内生活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杜绝火灾隐患以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居住人陈世泽与刘雅婷在前夜晚归的情况下,未能将吸烟及电器所带来火灾隐患予以消除,直接导致火情出现,并最终引发火灾,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亦是火灾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朗诗熙园小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保证消防设施供水率达到100%,并依据相关消防法规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火灾发生时,因被告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朗诗熙园房产的室内消火栓无水。上述情形表明,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迟延了火灾的扑救,致火情未能有效控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扩大。原告财产损失扩大的具体数额,实际已无法核算,但可以确认,房屋居住人的疏忽大意与被告的过错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原告实际损失的产生。与房屋居住人相比,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对较低,其过错行为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原告损失产生的次要原因,综合考虑,法庭酌定,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对原告全部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应赔偿原告77812元。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莲花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星飞财产损失77812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已按一审判决履行义务。
本文来源:消防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