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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期消防监控简报

 20254月份消防远程监控工作

● 报警情况统计

20254月份,中心共接收到火警信息18119条,平均日接警量604条。核实并上传火警信息共计1255条,其中报警未处理803次,报警处理超时411次,误操作41次,火灾0起。较去年同期相比,核实并上传火警数减少13.27%,报警未处理数减少11.66%,报警处理超时数减少16.29%,误操作数减少8.89%20254月份报警信息中,“报警未处理”数量占核实并上传火警数的63.98%

从数据来看,联网单位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误操作数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这说明,中心投入人力针对部分联网单位进行一对一操作培训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持续推动了操作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另一方面,“报警未处理”数在核实并上传的火警数中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为联网单位消防控室存在值班人员流动频繁,业务技能有待提升,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方法和流程不够熟练。为此,中心将持续为联网单位提供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操作培训服务,进一步降低误操作率,确保火警信息处理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望各联网单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一旦值班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对新人员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培训,请主动与中心取得联系。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方案,确保每位值班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 火灾监控情况

20254月份消防安全形势保持稳定,中心消防远程监控工作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已成为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支撑。联网单位应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活动,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如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进行修复,并在修复期间加强值班巡查管理,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向消防职能部门及我中心反馈,并迅速采取措施扑灭火灾,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消防信息动态

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今年5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202551日起施行。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以及铁路系统、水上航运、民用航空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域和地区的火灾统计职责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火灾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设定火灾统计机构、单位及其负责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强调火灾统计管理主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增设统计违法通报、移送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火灾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火灾统计数据,违法干预火灾统计工作,拒绝、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处分的措施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6/20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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