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保卫党的十八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机发201206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强化消防自检自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居(村)委会要按规定频次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缺少、破损、停用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问题;(二)是否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内部装修、耐火等级、场所设置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三)是否存在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自检自查的情况要于每月30日前抄告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大排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消防安保工作纳入当地十八大安保总体部署。各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发动综治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火灾隐患全面排查。各单位要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不断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各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三、严格消防违法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对下列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一)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临时查封;(二)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四)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将依法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五)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六)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实施政府挂牌督办;(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举报投诉火灾隐患。为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监督、投诉、举报权利,促进火灾隐患整改,昆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托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成立了昆明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情报信息中心,举报电话为:96119,举报地址为:五华区红锦路53号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邮编:650221),举报电子邮箱为kmhzjb@gmail.com。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排查、举报投诉身边的火灾隐患,一经查证属实的,将视隐患价值予以奖励。
昆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