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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规定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托全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实施过程管理,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接纳入云南省“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与政府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六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级承担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参与辖区相关部门开展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辖区大数据、物联网和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不断探索提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的效率和效果,逐步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一单”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具体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和层级监督权限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报总队审核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各州(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日常抽查工作逐步进行完善。

  本规定所称消防监督检查对象,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公安派出所列管的场所除外),具体按照场所规模划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和其它场所分类管理,并按行业类别、场所性质、火灾危险性、区域分布、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置标签,分类别建立检查对象子名录库。

  第十条  各州(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资格指取得三级及以上消防岗位资格)。名录库人员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消防干部指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防火监督处全体干部,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消防监督干部。消防救援中队干部、消防员入库标准及要求另行规定。每个独立的执法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确因编制受限不足3人的,经报总队备案同意后,可只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

  涉及专业领域的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名单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按照相应“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检查任务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内的相关领域专家,同步对检查对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专家意见可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结论的依据。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监督抽查程序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执法检查人员合格。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共分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跨区域抽查、部门联合抽查4种类型。

  (一)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即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含)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随机生成次月抽查计划,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总队、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规律特点或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检查时限等,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随机生成专项检查任务实施检查。专项检查任务与日常消防监督抽查任务存在重合情况的,可一并实施,仅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但抽查时间已间隔6个月以上的,应当按专项检查任务重新组织对单位进行检查。

  (三)总队、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总队负责统筹全省跨州(市)区域抽查工作,支队负责本辖区内跨县(市、区)辖区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的抽查比例应根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两库”建设情况进行设定,原则上每名专职消防监督员每个工作日检查任务数不少于1家、不多于4家。其中,专职消防监督员应承担80%的主办检查任务,其他人员承担另外20%的主办检查任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按单位总数均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

  一般单位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每月抽查数量不大于总数的5%,具体可参考下列公式进行设定:

  [(m×R×T)-Z](最小量)≤X≤[(M×R×T)-Z](最大量)

  m为人均每工作日最小检查任务量1,M为人均每工作日最大检查任务量4,R为本单位专职消防监督员总数(以实际在岗人员为准),T为每月工作日天数,Z为已计划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X为一般单位每月的抽查设定数量。通过公式计算出的抽査设定数量X若大于一般单位总数的5%,抽查数量直接按总数的5%设定。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统筹考虑每月日常消防监督抽查任务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专项检查抽查比例,每月检查任务的总量(包括日常消防监督抽查任务)不宜超过消防监督员每月检查任务量的上限(即:4×R×T,R为本单位执法检査人员总数,T为每月工作日天数)。

  第十四条  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在确定每月抽查任务总量后,按计划检查单位的类别分别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内自行设定具体抽查比例,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任务的抽取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本级法制员应全程参与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地区廉政监督员、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抽取结果应当即时记录,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经“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擅自增加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同步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监督检查的过程实行全程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现场取证并录入系统。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评估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实地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向被检查单位(场所)相关负责人当面反馈检查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处理,能当场督促整改的,要立即当场督促整改,不能当场督促整改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达到立案处罚条件的,要迅速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6个月。

 

第四章  信息公开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在核实后的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抽查结果,建立完善各类单位(场所)消防诚信档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黑名单公示等制度,并按规定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中国(云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实施抽查检查,计划抽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已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进行抽查检查,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主观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抽查任务和公示抽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擅自增设抽查事项、内容或不按抽查计划开展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火灾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检测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说明和修订完善。

转自:云南消防政务网

(发布时间: 2019/11/1 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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