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份消防远程监控工作
● 报警情况统计
2021年5月份,中心共接收到火灾报警信息22,212条,平均日接警量717条。核实并上传火警信息共计1131条,其中报警未处理748次,报警处理超时324次,误操作57次,火情2起。与上个月相比,核实并上传火警总数减少25.84%,报警未处理减少13.12%,报警处理超时减少42.86% ,误操作减少40.00%。
进入夏季,气温升高、天气干燥,各类电器使用频率增加,引发火灾的隐患随之增多。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广大联网单位的积极配合以及中心消防远程监控服务工作的不断创新升级下,中心消防远程监控工作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作用日渐突显,同时也反映出联网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值班人员总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在不断提升。
希望广大联网单位一如既往的配合中心消防远程监控服务工作,结合中心提供的消防一体化服务,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加强对业主的消防安全宣传,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火灾监控情况
2021年5月份共监控到联网单位火情2起,具体情况如下:
1392#联网单位火情 2021年5月3日12时49分31秒,中心收到1392#联网单位连续点位探测器报警信息,值班人员立即联系单位确认情况。
随后,12时53分左右,中心1392#联网单位房屋起火,119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派出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中心首联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回复称20栋23层房屋起火,物业人员正在处理。
中心人员15时30分左右到达单位现场,了解到起火位置为20栋33层3301室,起火点位于业主家中阳台,过火面积约十多平方。因发生火情时,现场烟雾较大,触发多个探测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均收到连续探测器报警信息,中心收到单位连续探测器报警信息。
本次火情中心于12时49分31秒收到单位首条火情区域自动报警探测器报警信息,远程监控系统发出首警比人工报警提前了近4分钟时间,充分体现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早期预警,先期处置,快速反应,减少损失”的作用。
822#联网单位火情 2021年5月12日02时02分58秒收到822#联网单位“自动火警无人”信息,中心随即联系单位消防控制室确认情况,值班人员回复称17区1楼有大量烟雾。
中心人员12时15分左右到达单位现场,了解到起火位置为二期玉石珠宝区17-1062号商铺,起火点位于柜台下方隔板内,过火面积约0.5平方左右。因起火现场烟雾较大,导致报警点位较多。该火情由于商铺线路老化引起,因处理及时,未造成更多损失。
本次火情由于发现及时,避免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监控中心严格落实值班接警制度,能够准确、迅速、果断地协同联网单位快速先期处置火情,充分发挥“技防+人防”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联网单位的“第二道”防线,为用户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 消防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改内容解读及新旧条款对比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包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的修改,以下是新修改的具体内容:
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
新旧条款对比:
条款对比 |
旧 |
新 |
第十五条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营业。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井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第三十四条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第六十九条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